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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英文文章 两篇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第6号二○○二年五月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市场纪律,规范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有效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法》,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境内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第三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规则进行信息披露,本规则是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在遵守这些规则的同时,商业银行可以自行决定披露比这些规则所要求的更多的信息。除本规则外,上市商业银行还应遵守证券业监管机构发布的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第四条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法律法规、国内统一会计准则和PBC的相关规定。第五条商业银行应规范信息披露,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比性。第六条商业银行披露的年度财务报表应当经具有金融相关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督。第二章信息披露第八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规则披露财务报表、风险管理信息、公司治理信息和年度重大事件信息。第九条商业银行的财务报表应包括会计报告、本报告的附件及附注和财务状况说明。第十条商业银行披露的会计报告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所有者权益表及其他附表。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告附注中说明准备基础与会计基本前提不一致的情况。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在会计报告附注中说明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包括:会计准则、会计年度、报告币种、会计基础和计价原则;贷款的类型和范围;投资会计准则;计提资产损失准备的范围和方法;收入确认的原则和方法;金融衍生产品的估价方法;外币业务和会计报表的折算方法;合并会计报告的编制方法;固定资产的估价和折旧方法;无形资产的估价方法和摊销政策;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政策;所得税会计实务。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重大变更、或有项目和表后项目、重要资产的转让和出售。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件和附注中披露关联交易总额和重大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是指交易额超过3万元人民币或占商业银行净资产总额1%的交易。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会计报表中的主要类别进行明细列示,包括:(一)按境内外市场细分的银行同业往来。(2)按境内外市场细分的同业拆借。(3)按信用贷款、承诺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分类的年初和年末贷款余额。(4)基于风险的贷款分类导致的会计年度期初和期末不良贷款。(5)会计年度年初和年末的贷款损失准备,会计年度的新增准备、归还准备和核销。一般条款、特殊条款和特别条款应分别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