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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双解:失业保险条例

中英双解:失业保险条例

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一条 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第十一条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依法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存入银行和按照国家规定购买国债的失业保险基金,分别按照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和国债利息计息存入银行和按照国家规定用于购买国债的失业保险基金,分别按照同期居民存款利率和国债利率计息。

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利息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或者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第十二条 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二条失业保险基金的预算和结算,由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第三章失业保险福利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第十四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一)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b .非自愿中止就业;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已经进行了失业登记,并要求新的工作。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126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权领取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第十五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

a .再就业;

(二)应征服兵役的;b .服兵役的情况;

(三)移居境外的;c .移民到外国;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d .享受基本养老金福利;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e .监禁和劳动教养;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和机构介绍的再就业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g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七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第十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凭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

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保险金从登记之日起开始计算。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失业人员出具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第十七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缴费时间累计满1年但不超过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